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已废止法规 · 已废止 · 公布 2000-03-15 · 施行 — ·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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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文本快照 2026-09-19 · 入库核验 2026-09-23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