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已废止解释 · 已废止 · 公布 2005-12-14 · 施行 2005-12-21 ·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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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文本快照 2026-09-19 · 入库核验 2026-0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法释〔2005〕14号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