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已废止解释 · 已废止 · 公布 2004-11-22 · 施行 2004-12-07 · 官方来源
条文目录(点击跳转)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文本快照 2026-09-19 · 入库核验 2026-0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7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

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4〕18号

(2004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4年12月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纠纷案件,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给贷款银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