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已废止解释 · 已废止 · 公布 2001-04-11 · 施行 2001-04-23 ·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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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文本快照 2026-09-19 · 入库核验 2026-09-2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1〕12号

(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