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废止解释 · 已废止 · 公布 2018-07-18 · 施行 2018-07-23 ·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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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文本快照 2026-09-19 · 入库核验 2026-0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2018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12号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