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已废止解释 · 已废止 · 公布 1997-04-29 · 施行 1997-04-29 ·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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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29日 法发〔1997〕10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受案范围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管 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

(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三、诉讼当事人

四、起诉与受理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7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审理和判决

六、执行与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1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七、其 他